虚拟货币“挖矿”作为投资者参与虚拟数字货币交易

qer1232024-05-05 03:08:3010

虚拟货币“挖矿”作为投资者参与虚拟数字货币交易的方式,其生产和交易环节的风险日益暴露。 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产生了严重不利影响。

近日,四川自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自贸区法院)就一起虚拟货币交易案件开庭审理:本案中,王某向李某某转账150万元,同意李某某负责虚拟货币交易。 交易平台在工作日向王某投资并返还固定收益。 后来,由于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下跌,李某未能按时返还收入。 王某限制人身自由,要求李某开具欠条,同意李某将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转给王某作为尾款。 交易平台出售实际金额以抵消上述债务。 李某某按照约定将虚拟货币转移给王某某后,因交易平台停止运营,王某某仅出售了部分虚拟货币并套现。 剩余部分无法交易,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偿还剩余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签订贷款的背景来看,李某某是在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并报警后,应王某某的要求开具借条的。 有贷款协议。 其次,结合双方当事人承认投资虚拟货币和场外交易的说法,案件涉案资金更加符合投资的特点。 王某通过李某某投资虚拟货币,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投资行为,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因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被停止欧易交易所,剩余虚拟货币并未被抵扣欧意交易所,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应由王某本人承担。 因此,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随后,王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

随着数字经济和网络交易的兴起,生活中经常出现委托理财合同尤其是委托虚拟货币交易的当事人在未收到理财后,常常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受托人还款的情况。收入按约定。 这里,遇到此类情况,需要进一步考察签署欠条的背景、交易习惯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虚拟货币是虚拟财产,不具备合法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它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因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 。 虽然公民有投资、交易虚拟货币的人身自由,但因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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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数字货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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